我国《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针对“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甲法官认为,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犯罪的违法性重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相应地,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等罪的违法性,也重于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但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等罪的成立,要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因此,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成立,更应当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对此下列哪一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甲法官把《刑法》第124条第2款适用的案件类型,仅仅限制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类型上,因此属于目的论限缩。缩小解释是指作出比原词语含义窄的解释,这里并不存在“原词语”,不属于缩小解释。A项错误。
甲法官认为:违法性更重的犯罪,其成立尚需要“造成严重后果”。那么违法性较轻的犯罪,其成立更需要“造成严重后果”,这属于当然推理中的“举重以明轻”。B项正确。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这里规定的“前款”,即表明该条款属于“准用性规则”。C项正确。
从解释方法看,法官在解释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时,参照了其他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因此属于体系解释。D项正确。
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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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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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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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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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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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