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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活所迫,甲(17岁)在父亲乙的教唆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两人后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甲被取保候审,乙被批准逮捕,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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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对甲可以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要求其在考察期间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 C.因甲是未成年人,本案分案起诉后应由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 D.检察院在对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前应征得其父乙的同意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B
本题解析:

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是存在《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1款的情形的,应当讯问:(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本案甲与乙均不属于第88条所规定的“应当讯问”的情形,故A项错误。

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加条件,根据《高检规则》第4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检察院可以要求甲在考察期间不进入娱乐场所,B项正确。

对于存在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551条第1款的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审理。本案中,并未出现“不宜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的情形,因此并非“应当"由不同的审判组织审理。C项错误。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的前提根据《高检规则》第469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因此检察院在对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只需要听取乙的意见,而不用需要其同意,故D项错误。

更新时间:2022-08-17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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