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刑法分则的诸多手段涉“暴力”的罪名,如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如果在实施这些犯罪(手段行为涉暴力)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也不需要数罪并罚。 故A项成立故意伤害罪。
非法拘禁过程中,因为拘禁行为本身(如捆绑被害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本案中,属于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已经超出了“拘禁”行为本身,所以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8条第2款对此有明确规定:“犯前款罪(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B项成立故意伤害罪。
未成年人对自己的器官摘取没有同意的能力。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行为属于重伤害行为,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没有这么重大的处分(同意)能力,行为人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对重大法益没有同意能力。 C项成立故意伤害罪。
截断1截小指头属于轻伤害行为,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轻伤害行为,阻却行为的犯罪性。对于财产。可以无限度地承诺,对于人身权利,只能承诺到轻伤以下,自由、名誉可以承诺。D项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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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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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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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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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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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