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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时,按标的性质不同而定:接受货币在(1),交付不动产的在(2),其他标的在(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当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时,按标的性质不同而定:接受货币在接受方,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