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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