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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详细勘察阶段,取土勘探点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 )。
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第4. 2. 3条第2款和第4. 2. 4 条第4款,初步勘察阶段,取土勘探点数量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2/3。若勘探点的间距较大或其数量不多时,全部勘探点可作为取土勘探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