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下列哪些选项的措施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的要求?( )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4.3.8条规定,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处理深度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减少,其值不宜大于5;大面积筏基、箱基的中心区域,处理后的液化指数可比上述规定降低1;对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尚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下液化土特征深度和基础宽度的较大值。
②采用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③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7条5款的要求(采用加密法或换土法处理时,在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超过基础底面下处理深度的1/2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1/5)。
④采取减小液化震陷的其他方法,如增厚上覆非液化土层的厚度和改善周边的排水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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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承台基桩,其自由长度为l0,入土深度为h,且h<4,0/α(α为桩的变形系数)。下列四种情况中对抵抗桩的压曲失稳最为有利(即桩的计算长度Lc最小)的是( )。
混凝土预制桩基础中,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 )。
图中取A支座反力为力法的基本未知量X1(向上为正),则X1为( )。
图示结构的正确弯矩图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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