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发行公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说法,正确的有()。
发行公债、取得政府债务收入的经济影响,从积极的角度看,可以归纳为:(1)弥补财政赤字,发行公债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2)筹集政府投资资金,政府债务用于资本性支出可以保证还本付息,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发行公债取得政府较稳定、较长期的财政收入;(3)调节经济,由于公债反映了社会资金的重新配置,通过发行公债和公债收入投向的改变,可以影响供求关系,对社会经济运行和结构产生影响。政府发行公债,对经济的影响是双重的。公债在起到弥补财政赤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同时,如果发行公债超过一定限度,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1)如果不考虑政府偿还能力,长期实行赤字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公债取得收入弥补财政赤字,会使财政背上沉重的负担。因为公债是有偿的,到期要还本付息,这将增加政府的支出;(2)会增加纳税人负担。偿还公债的最终收入来源是税收。特别是如果公债收入使用收益低下,没有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或者被用于当前消费,就不仅会增加当前的社会负担,还会给后代留下净债务,形成代际负担,这都将最终增加纳税人的负担;(3)政府取得公债收入,可能会产生财政“挤出效应”;(4)如果公债发行过多地被银行承购,会增加流通中货币量,并通过货币乘数进一步扩大货币流量,有可能引发通货膨胀。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
被保险人违反协助义务等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被保险人的责任应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过错包括( )。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需采用( )进行理赔。
关于保险利益的说法,错误的是( )。
损失补偿的范围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 )。
在船舶保险中,由于船舶不适航而行使是被保险人违反( )的一种行为。保险人对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投保人对( )可能不具有保险利益。
从保险实践看,禁止反言这一规定主要用于约束( )。
( )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