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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王某初次就业后进入甲公司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终止。2013年1月1日,王某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乙公司工作至2016年7月10日。王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乙公司未能安排王某带薪年休假,也未向王某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支付其2015年和2016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乙公司认为,王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请病假累计1个多月,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王某仲裁申请。
如果王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应享受带薪年薪假,则其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是( )天。
王某于2008年7月1日进入甲公司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终止时,在甲公司连续工作4年多。根据年休假标准王某在甲公司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
被保险人违反协助义务等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被保险人的责任应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过错包括( )。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需采用( )进行理赔。
关于保险利益的说法,错误的是( )。
损失补偿的范围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 )。
在船舶保险中,由于船舶不适航而行使是被保险人违反( )的一种行为。保险人对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投保人对( )可能不具有保险利益。
从保险实践看,禁止反言这一规定主要用于约束( )。
( )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