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A项,商业性使用,是把商标运用到商业活动中去,把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买卖合同,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等;B项,说明性使用是指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等要素,用以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配套,或者为了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料、制作工艺或者服务对象等,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C项,描述性使用是指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等要素,用以善意的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征、产地等情况的行为。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
被保险人违反协助义务等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被保险人的责任应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过错包括( )。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需采用( )进行理赔。
关于保险利益的说法,错误的是( )。
损失补偿的范围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 )。
在船舶保险中,由于船舶不适航而行使是被保险人违反( )的一种行为。保险人对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投保人对( )可能不具有保险利益。
从保险实践看,禁止反言这一规定主要用于约束( )。
( )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