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①《商标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②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他人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商标法》于2013年8月30日修改后,有权提出异议者并不相同。修改前,“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修改后,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提出异议。不可不察!
③“逍遥乐”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甚至可以说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乙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侵害了甲公司的在先权利,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增加规定了“先用权”抗辩制度。《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商标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于2013年修改后,“商标注册不当撤销”制度已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所取代。若“逍遥乐”被核准注册,在先权利人甲公司可在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根据《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仅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虽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保护程度受限制,即使“逍遥乐”属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是如此。根据《商标纠纷解释》第2条的规定,侵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加害人仅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
被保险人违反协助义务等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被保险人的责任应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过错包括( )。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需采用( )进行理赔。
关于保险利益的说法,错误的是( )。
损失补偿的范围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 )。
在船舶保险中,由于船舶不适航而行使是被保险人违反( )的一种行为。保险人对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投保人对( )可能不具有保险利益。
从保险实践看,禁止反言这一规定主要用于约束( )。
( )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