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7日中午11时许,聋哑人刘某在A县乐家生活超市内,将韩某放在收银台的一部白色苹果牌手机盗走,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699元。几日后,刘某主动向A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对于刘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①因刘某为聋哑人,故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②刘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③若刘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宣告缓刑,其缓刑考验期为1年以上5年以下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
第二步,①项:根据《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①项错误。
②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刘某的行为构成自首。②项正确。
③项: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③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