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学校事故侵权行为的特征。
【要点】(1)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因为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人通过自己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无实施的行为,或者只有行为而无损害都不构成侵权行为。
(2)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因为侵权行为侵害的不是一般的权利,而是绝对权利,即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包括物权和人身权。
(3)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因为过错是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在过错的概念中,不仅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而且也包括了客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违法性和过错这两个概念在这里是等同的。
“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这一看法给我们的启示是( )
我国保护少年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的价值在于( )
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思想的提出始自党的( )。
孩子哭闹要买玩具,母亲对其不予理睬,这是( )。
“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这一思想可以理解为( )。
“学校课程中相关的真正中心,不是科学,不是文学,不是历史,不是地理,而是儿童本身的社会活动。”这一观点反映的课程理论是( )。
品德形成的标志是( )。
某人对某种制品的用途总是有一种惯常的固定模式,很难想到它的其他用途,这在心理学上称之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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