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售其房屋,甲公司房地产经纪人李某对该房屋实地勘查后发现,该房屋所在区域治安良好,周边有重点大学、市级图书馆,音乐厅,体育馆,但该房屋室内装修陈旧,户型布局不合理,结合有关因素,向张某提出了该房屋的出售建议。(2012年真题)
李某对该房屋实地勘查后的正确做法有( )。
勘查作业后的工作主要有:①应及时整理好现场勘查过程中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填写《房屋现场勘查表》,为制作《房屋状况说明书》做好准备;②在填写《房屋现场勘查表》绘制物业标准平面图时,应指明物业朝向和门、窗位置,绘制地理位置图时指明物业四周主要路段;③房地产经纪人查看房源后,要仔细评估房屋的优点和缺点,用心感受房屋的特点;④根据《房屋现场勘查表》记录的相关内容,另行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以备带客户看房时使用。
甲、乙签订合同。甲承租乙的房屋。租期届满后,甲拒绝退出房屋。这种情形下,甲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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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一别墅,房价500万元,向甲银行贷款200万元,还款期限15年。房屋交付使用后,张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又以该别墅作抵押物,向乙银行贷款150万元,还款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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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一别墅,房价500万元,向甲银行贷款200万元,还款期限15年。房屋交付使用后,张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又以该别墅作抵押物,向乙银行贷款150万元,还款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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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一别墅,房价500万元,向甲银行贷款200万元,还款期限15年。房屋交付使用后,张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又以该别墅作抵押物,向乙银行贷款150万元,还款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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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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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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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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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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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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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