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项目自销售推广至销售完成的过程中,( )阶段由于涉及形象导入与推广、集中开盘销售等重要环节,成为写字楼项目销售执行的重中之重。
写字楼项目自销售团队进场至销售完成一般需要经历的五大阶段有:①进场期;②蓄客期;③开盘期;④持销期;⑤稳定消化期。其中前两三个阶段内由于涉及到形象导入与推广,以及集中开盘销售等重要环节,因此成为一个写字楼销售执行的重中之重。
甲、乙签订合同。甲承租乙的房屋。租期届满后,甲拒绝退出房屋。这种情形下,甲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
共用题干
张某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一别墅,房价500万元,向甲银行贷款200万元,还款期限15年。房屋交付使用后,张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又以该别墅作抵押物,向乙银行贷款150万元,还款期限为5年。
共用题干
张某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一别墅,房价500万元,向甲银行贷款200万元,还款期限15年。房屋交付使用后,张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又以该别墅作抵押物,向乙银行贷款150万元,还款期限为5年。
共用题干
张某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一别墅,房价500万元,向甲银行贷款200万元,还款期限15年。房屋交付使用后,张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又以该别墅作抵押物,向乙银行贷款150万元,还款期限为5年。
共用题干
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共用题干
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共用题干
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共用题干
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共用题干
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共用题干
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