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在建商业地产项目研究指标包括( )。
竞争性在建商业地产项目调查主要是反映商业地产市场的存量及增量、商业业态的细分表现、同业态类别的竞争状况,这些将直接影响项目的开发计划和定位方向。竞争性在建商业地产项目研究指标包括:①物业地段位置;②开发规模;③建筑设计;④开发及开业时间;⑤业态规划;⑥主力商户;⑦业态组合模式;⑧定位方向;⑨营销策略。
甲、乙签订合同。甲承租乙的房屋。租期届满后,甲拒绝退出房屋。这种情形下,甲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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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一别墅,房价500万元,向甲银行贷款200万元,还款期限15年。房屋交付使用后,张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又以该别墅作抵押物,向乙银行贷款150万元,还款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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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一别墅,房价500万元,向甲银行贷款200万元,还款期限15年。房屋交付使用后,张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又以该别墅作抵押物,向乙银行贷款150万元,还款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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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一别墅,房价500万元,向甲银行贷款200万元,还款期限15年。房屋交付使用后,张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又以该别墅作抵押物,向乙银行贷款150万元,还款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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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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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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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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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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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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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F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G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000万元,2011年6月F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H公司,H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H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H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4000万元)作抵押从C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1年9月,H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2年6月,王某从H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