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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中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监测项目包括( )。
根据《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第8.3条规定,国家规定实施水污染总量控制的监测项目是COD、石油类、氨氮、氰化物、As、Hg、Cr(VI)、Pb和C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环境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 总量控制项目,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 对水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监督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