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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为( )。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即A项满足;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④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