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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对于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数不应少于( )。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数不应少于10个;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数不应少于6个;三级评价项目,如果评价区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则可不再安排监督,否则,可布置2~4个点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