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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考考区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卷

卷面总分:10分 答题时间:240分钟 试卷题量:10题 练习次数:47次
问答题 (共10题,共10分)
1.

2003年,李吉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宁街道办北湖园艺场建设房屋用于养殖业。2014年7月30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以需要对李吉程所建房屋进行规划检查为由,对李吉程发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要求李吉程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红线图等有关手续,到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监察大队接受检查。同日该大队对李吉程所建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确认李吉程在上述地点建设五栋一层砖混结构房屋,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均为1558平方米。2014年8月6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以李吉程未能提供上述房屋的规划审批手续,涉嫌违法建设为由予以立案。2014年8月7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处告字(2014)第1039号),告知李吉程其在上述地点所建设的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并告知李吉程如有异议,收到该告知书后三日内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复核、听证。2014年8月14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作出南高新管处字(2014)第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吉程所建的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要求李吉程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并告知李吉程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14年10月29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对上述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李吉程以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且给其造成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另外还请求:判令南宁高新区管委会赔偿因强拆行为造成其生猪和生产设备及财物等经济损失共1239052.5元。李吉程提交的证据有:养殖场生猪照片但无制作说明,没有注明照片的原始出处及拍摄时间;损失赔偿清单但无法提供其它相关票据相互印证。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动产损失的存在。

材料一:《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材料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第13条规定: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高新区具体事务的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高新区的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城市建设、土地、财政、外事、项目审批、劳动人事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14条第1款第(7)项规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材料三: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的决定》(南发(2001)54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体制改革实行特区式封闭管理的意见》(南发(2001)55号)文件精神,已将南宁市规划管理局部分职能授予南宁高新管委会。2001年12月28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与南宁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违章建筑处罚权等授予南宁高新区管委会行使。根据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宁街道办(办事处)、无圩镇实行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1)26号)的文件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由南宁市西乡塘区将安宁街道(办事处)成建制委托南宁高新区进行代管。

材料四:《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材料五:《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题目:

1.南宁高新区管委会是否有职权作出第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什么?李吉程不服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谁为被告?

2.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本案法院应对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作出何种判决?

4.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为什么?

5.本案原告主张赔偿室内物品损失,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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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材料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从理论上回答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时代课题,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2020年11月16日中央领导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讲话

材料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2018年8月24日中央领导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材料三: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们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新发展。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问题:

结合你对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理解,谈谈当前和今后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要重点抓好的“十一个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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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情:某企业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两个钉子户,贾某宋某两股东安排两个人安排员工赵某与李某两人找钉子户的各种麻烦。贾、宋、赵、李以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宋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且重大立功,公安撤销案件。赵贾认罪认罚,赵没有辩护人委托马某当值班律师。提起公诉一审后,社会关注大舆论高。后行为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时发现两股东还有单位行贿行为。

【问题】

1. 认罪认罚从宽中的重大立功的认识;公安撤诉的程序?

2. 单位犯罪中法院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3.一审阶段,赵某未委托辩护人,值班律师能否出庭辩护?

4.该案如何合议庭的组成形式?合议庭人员责任如何分配?

5.审中寻衅滋事罪已宣判并上诉至二审,监委此时已经把贪污罪查清检察院已经审查起诉,二审法院应该怎么办?

6.二审认为贾赵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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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情:2018年ABCDE四个公司出资设立甲公司,章程规定BCD公司成员出任董事会成员,E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BCD出资情况,E公司以自有房屋(评估300万元)进行出资,其余款项八年缴足,其他人员五年缴足。

股东B为了担保债权人赵六的债务把股权转让给了赵六,将赵六记载股东名册,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2019年某月甲公司经过E公司法定表人张三的提议,建议巫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半数表决通过。

后来甲公司经营状况不错,有盈余,遂打算进行分红。股东会就分红按照实缴还是认缴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无法继续该股东会。巫某无法调解各个股东,2020年某月,股东会召开会议决定解聘巫某,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巫某不服发生纠纷。

经查明,E公司自有房屋出资实际上为李四所有,由于登记错误在E公司名下,E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知情。

【问题】

1、 甲公司能否善意取得E公司提供的房屋?

2、 利润分配表决,股东按出资比例还是认缴比例,为什么?

3、 可以将这个股权直接变更到赵六名下使成为公司股东吗?

4、 张三提名巫旺担任公司总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请问巫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否有效?

5、董事会能不能决定辞退总经理 ?

6、对外转让股权,是否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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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解,谈谈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和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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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案情】胡某因为欠款将丁某非法拘禁,并进行了强奸,一直扣留到第二天中午,胡某威胁丁某不许告发,还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其后胡某遇到了曹某,不小心将犯案的事透露给了曹某,曹某答应保密。后丁某去公安机关报案,对胡某进行了讯问,胡某称和丁某是恋人关系,并未实施非法拘禁和强奸行为。之后侦查人员又询问了曹某,曹某一开始说不知情,侦查人员说如果不如实交待就追究其同犯的法律责任,曹某出于害怕交待了知道的情况。侦查人员据此提取了曹某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其中录有胡某和曹某谈到犯案情况的对话。侦查人员将行车记录仪展示给胡某,胡某无奈承认了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丁某表示不谅解。此时胡某提出由于其长期服用抗抑郁药物,可能在犯罪过程中突发精神病,申请进行鉴定,检察院安排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论为胡某不存在精神病。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商请,对胡某批准逮捕。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庭前会议中,胡某的辩护人提出两点主张:一是本案公诉人与胡某是一个单位的同事,请求公诉人回避;二是排除曹某的证言和行车记录仪这两个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某单位组织二十人左右参加了旁听。法院最终判决胡某11年有期徒刑。

【问题】

1、检察院对胡某批准逮捕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为什么?

2、法院在对于胡某把握从宽幅度时考虑哪些因素?

3、对于曹某证言和行车记录仪的内容,法院是否应该排除?为什么?

4、在庭前会议对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如何处理?

5、法院对本案是否可以组织人员旁听?为什么?

6、对于胡某提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检察院是否应当准许?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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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案情】刘某拥有某土地的使用权。2012年李某与甲县招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经甲县招商局撮合,刘某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李某。李某根据合同约定成立了丰胜公司,并向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此时土地因区划变更而被划到了丙市,土地使用权变更被冻结。后丰胜公司又向丙市自然资源区申请了两次,均被甲县自然资源局以未见到档案材料为由拒绝。

2017年丙市自然资源局以土地撂荒了两年为由,拟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并提请市政府批准,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后丙市自然资源局向刘某作出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丰胜公司以丙市自然资源局和两市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土地的情形与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

【问题】

1、丰胜公司是不是适格原告,为什么?

2、谁是适格被告,为什么?

3、丙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并送达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4、赔偿损失的举证责任法院应该怎么分配??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5、列甲县招商局为第三人,其具有什么诉讼权利?通知后不参加庭审,有什么影响?

6、二审中发现,一审判决遗漏了财物赔偿部分,二审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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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事实一:赵甲进入李某的屋子盗窃,家里有个五岁的小孩,小孩说你为什么拿我家东西?赵甲伸出拳头跟小孩说:要是敢出声我的大拳头会让你的小脑袋难受哦。小孩不出声,赵甲拿取了2万元财物,包含李某的一部手机。

观点展示:构成盗窃罪或者抢劫罪的理由。

事实二:赵甲试出李的手机密码,结果李手机的支付宝里没钱,但手机绑了银行卡,遂赵从银行卡转三万到支付宝,然后用支付宝的钱去商场购物。

观点展示:构成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的理由。

事实三:赵甲怕警察发现逃到外省,借了王某10万元开小商店。与孙某伙同将20元的白酒冒充3000元高档白酒销售,获利60w,但孙某觉得赵甲出力少,只分给了赵甲5w。

问:有观点认为赵甲与孙某成立销售伪劣商品罪,你赞同还是反对,为什么?

事实四: 王某让招甲归还10万元本息,否则就告发甲销售伪劣产品罪,赵甲为免于归还钱款,当晚去王某家中杀了王某。

问:评价赵甲的行为,说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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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案情】

张晓晓和王小淘是两个已满8周岁的孩子,张晓晓的父亲叫张大明,母亲叫李小丽,二人已离婚,张晓晓由张大明抚养;王小淘的爸爸叫王旭龙,母亲叫张水悦,是张大明的妹妹。

一日两家聚会,两个孩子要出去玩,张大明提醒张晓晓说:“不要从楼上往下扔东西,那是犯罪。”孩子们就上了楼顶,看到有两个灭火器放在地上,是物业没有收好。两个孩子想把灭火器归位,但是因为个子矮没有放上去,就生气地想把灭火器扔到楼下去,两人一人扔了一个,因为怕砸到人,还特意贴着墙扔了下去。

郝源和客户约在102茶餐厅的包间见面,签订一个100万的合同。他先到了茶餐厅,客户还没来,他发现餐厅是通过二维码付费,因为经济紧张,他就把二维码换了自己的收款码,之后因为时间还早,出门溜达。

到了张家所处的小区,郝源对门口的保安说自己是业主忘记带门禁卡,保安因为忙就放他进去了。物业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应对进出小区的人进行查验保障安全。

进入小区后,因为有人在便道上晒陈皮,郝源就离开了便道,又因为有一户人家空调滴水,他只能贴墙前行。刚好此时灭火器掉下,吓得他摔倒,摔断了腿。后无法查明是哪个孩子扔下的灭火器令其受伤。送到医院后,客户因为等不到他,生气地离开了餐厅,合同泡汤。

郝源向物业公司起诉两个孩子和他们的监护人要求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受伤期间张大明带张晓晓去医院看望,顺便给晓晓验了个血,发现晓晓是A型血,而张大明和李小丽都是O型血。张大明去质问李小丽,此时李小丽因吸毒被收监,并拒绝说出张晓晓生父。张大明又去找李小丽的父母,发现他们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张晓晓。

法院一审判决两个孩子和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作出后,张水悦领取自己判决书的时候,也代王旭龙签字领取了判决书。上诉期满,各方均未上诉。又过了一阵子,王旭龙提出上诉请求,说自己在上诉期间后才收到判决书,期间一直在和张水悦争执责任问题。事实是张水悦确实是在上诉期满后才把判决书交给王旭龙。

后张水悦和郝源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支付10万元来免除赔礼道歉。但是过了约定的期限张水悦并没有向郝源的账号内打款。郝源因此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裁定准许恢复。一周后,张水悦把10万元打入了郝源账号,郝源也未予退还。但是郝源认为张水悦已经违反了和解协议,坚决主张继续执行赔偿道歉。

后102茶餐厅月末对账,发现了二维码被替换的情况,此时郝源手机上已经收到了顾客支付的餐费10万多元。

【问题】

1、除了孩子的监护人,还有其他哪些民事主体可能对郝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102餐厅对郝源换二维码的行为有哪些请求权?

3、晓晓监护人如何确定?

4、郝源没能缔约合同损失的100万能不能向侵权责任人主张?

5、物业对业主都构成哪些违约责任,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6、被侵权人将张晓晓和王小淘列为被告,结合民法典1188条和民诉解释67条,分析是否成为适格被告?

7、王旭龙上诉法院能否支持?

8、无法查明是哪个小朋友扔的灭火器,由谁来承担证明责任?

9、执行法院是否应支持郝源赔礼道歉的要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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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案情】

艺风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万,张某和赵某是股东,分别持有70%、30%的股权,约定2035年出资完毕,张某任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赵某任监事,两人约定为公司发展暂不分红且董事不领取薪酬。2016年,艺风公司决定引入新的股东,和华云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华云公司投资2000万元持有20%股权,于2016年6月和10月分两次出资各1000万,并约定张某和赵某应于2016年6月出资完毕,协议约定未按时履行出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华云公司派出刘某和王某担任艺风公司董事,刘某、王某、张某组成董事会,赵某担任监事。

2016年4月,刘某在某次招标活动中故意填错艺风公司投标书上的数字,导致刘某同学所在公司中标。张某知道后和刘某大吵一架,赵某主张对刘某提起诉讼,张某说事后再议。张某和赵某向华云公司提出解除刘某和王某的董事职务,华云公司同意解除刘某职务不同意解除王某职务。

后华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向艺风公司提出股东不同意继续对艺风公司投资,且张某和赵某两人未按时履行出资义务,故不能按期缴纳第二次的投资款,且张某和赵某主张解除投资协议。2017年4月,张某提出召开股东会,议定事项有三,第一,解除刘某董事职务,第二,解除王某董事职务,第三,解除和华云公司的投资协议。2017年6月,华云公司参加股东会,会上对第一项决议同意并签署意见,对第二、三项决议表示反对并拒绝签署两项决议。此后,张某和赵某找到新的投资人,并向华云公司发送解除协议的通知。

【问题】

1、华云公司2000万元注资款是否都要记入注册资本。为什么?

2、针对刘某破坏投标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为什么?

3、 张某和赵某约定的不发放薪酬是否合法?

4、议案二、三是否成立并有效?

5、张某和赵某能否提出解除投资协议?

6、张某和赵某是否有权变更工商登记,直接将1000万出资款打入华云公司账户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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