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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前冲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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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9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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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答题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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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答题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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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答题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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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答题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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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问答题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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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答题 1分

【案例三】张三涉嫌强奸一案,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后,被某县检察院起诉至县基层法院,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问题:

1.本案的法庭审理是否公开?

2.如果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甲、助理审判员乙、陪审员丙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3.合议庭成员应当如何进行评议?

4.本案中哪类主体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如何告知申请权利?

5.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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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本题解析:

1.本案的法庭审理是否公开?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本案应不公开审理,因为有关个人隐私。对于本案,法院审理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如果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甲、助理审判员乙、陪审员丙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人庭审笔录。”在本案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首先,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3.合议庭成员应当如何进行评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6、7、8条的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4.本案中哪类主体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如何告知申请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张三,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5.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如何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在本案中,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要求,应当说明理由;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9 问答题 1分

【案例二】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被害人为赵某,女,30岁,某工厂职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赵某的前男友陈某及其表弟范某有重大嫌疑,于是拘留了陈某和范某,并经检察院批准后对二人实施了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应在多长时间内审查起诉完毕?

2.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想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3.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应送达哪些人或单位?哪些主体有权提起对该不起诉决定的救济程序?

4.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果决定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在第一审法院庭审期间,被告人陈某死亡,应当如何处理?

5.在第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如果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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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本题解析: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应在多长时间内审查起诉完毕?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9、1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想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检察院作出的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书应送达哪些人或单位?哪些主体有权提起对该不起诉决定的救济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4、175、176、177条的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被害人。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无权对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书提起救济程序。

5.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果决定对陈某提起公诉,在第一审法院庭审期间,被告人陈某死亡,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果决定对陈某提起公诉,在第一审法院庭审期间,被告人陈某死亡,若能查清陈某无罪,法院应对其宣告无罪;否则,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在第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如果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高法解释》第242条的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对于本案,在第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如果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10 问答题 1分

【案例一】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县工商局一科长家赵彦有巨额存款及多处房产,与其工资收入明显不符。后该案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大量证据材料,包括320万元的存折;三处房屋的房产证;赵彦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邻居王勤提供的证言,称经常看到有一些陌生人出入赵彦住宅;邻居张强证言,称赵彦生活极度奢华。赵彦辩称其存折和房产均是继承海外亲属的遗产所得。

问题:

1.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应如何处理?

2.分析本案中存折和房产证分别属于证据种类和分类中的哪一种?

3.分析本案中两个证人证言的证据分类。

4.如果审查起诉阶段,王勤提出其证言是由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威胁所做,赵彦也提出其供述期间曾遭受刑讯逼供,如经查属实,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5.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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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本题解析:

1.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应如何处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应当接受,本案应属检察院管辖,因此,县公安局在接受举报后,应当移送检察院处理,并且通知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检察院。

2.分析本案中存折、房产证和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分别属于证据种类和分类中的哪一种?

在证据种类中,存折、房产证和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都属于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者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

在证据分类中,以证据的来源为分类标准,三者均属于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以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作为分类标准,三者属于有罪证据。凡是能够肯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以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为分类标准,三者属于实物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

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为分类标准,三者分别都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3.分析本案中两个证人证言的证据分类。

以证据的来源为分类标准,二者均属于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以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作为分类标准,二者属于有罪证据。凡是能够肯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以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为分类标准,二者属于言词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为分类标准,二者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4.如果审查起诉阶段,王勤提出其证言是由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威胁所做,赵彦也提出其供述期间曾遭受刑讯逼供,如经查属实,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赵彦的供述、王勤的证言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起诉决定的根据。赵彦的辩解可以作为起诉决定的根据。

5.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分担?

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但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需要承担证明责任,本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属于证明责任分担的例外情形,检察院应当证明被告人有巨额财产,且与其收入差额巨大;被告人应当承担说明其巨额财产的来源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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