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哪些内容?( )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1)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5)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图示结构,各杆EI=常数,不计轴向变形,MBA及MCD的状况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