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师受托对其2019年11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其有关增值税处理业务如下:
(1)11月5日16号凭证:购进原材料——棉纱,运输途中部分被盗,取得运输单位赔偿。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棉纱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 000
贷:应付账款 226 000
借:银行存款 11 300
贷:原材料 11 300
后附原始凭证: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纺织产品*棉纱,注明金额200 000元,税额26 000元;
②棉纱被盗情况说明,部分棉纱被盗,价税合计11 300元,运输单位担任全部责任,全额赔偿;
③银行解款单1份,收到运输单位赔偿11 300元;
④材料入库单1份。
(2)11月6日18号凭证:收购农产品。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天然橡胶 2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 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
后附原始凭证:
①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10份,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林业产品*天然橡胶,汇总金额为300 000元,系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天然橡胶;
②银行现金支票存根若干份,以现金支票支付收购款,合计金额300 000元;
③材料入库单1份(入库数量与收购数量一致)。
(3)11月12日24号凭证:购进农产品。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天然树脂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200
贷:应付账款 41 200
后附原始凭证:
①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林业产品*天然树脂,注明价款40 000元,税额1 200元;
②材料入库单1份。
(4)11月18日68号凭证:发出产品,收款90%,扣10%质保金。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 017 000
应收账款 11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 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 000
后附原始凭证:
①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金额1 000 000元,税额130 000元;
②银行进账单1份,注明金额1 017 000元;
③产品出库单1份。
(5)11月28日98号凭证:报销境内交通费。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7 2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0
贷:现金 8 000
后附原始凭证: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4张(注明本企业出差人员信息),合计金额8 000元。
(6)11月29日115号凭证:支付销售货物运输服务费用。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200
贷:银行存款 74 200
后附原始凭证: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输管理服务费,注明金额70 000元,税额4 200元;
②银行转账支票存根1份,注明金额74 200元。
(7)11月30日168号凭证:领用收购的80%天然橡胶用于生产产品(产品适用税率为13%)。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 216 000
贷:原材料——天然橡胶 216 000
后附原始凭证:
生产车间领料单一份。
(8)11月30日118号凭证:出售固定资产。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9 4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7 16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 320
后附原始凭证:
①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注明金额119 480元;
②银行进账单1份,注明金额119 480元。
经查固定资产卡片,该固定资产为2015年9月购进,购进原值800 000元,进项税额136 000元,进项税额于2015年10月增值税申报时抵扣。
假定该企业生产的货物均适用13%,购进农产品全部用于生产13%税率。当期没有留抵税额和预缴增值税。对企业上述增值税处理,要求税务师指出错误,计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同时编制调账分录。
(1)11月5日16号凭证:购进材料发生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当期进项税额多抵扣=11 300÷(1+13%)×13%=1 300(元)
调账分录为:
借:原材料——棉纱 1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300
(2)11月6日18号凭证:收购农产品,应按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在领用生产13%税率货物时再加计1%的进项税额。企业收购时直接按加计扣除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多抵扣=30 000-300 000×9%=3 000(元)
调账分录:
借:原材料——天然橡胶 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000
(或采用红字冲销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3)11月12日24号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企业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少抵扣=40 000×9%-1 200=2 400(元)
调账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400
贷:原材料——天然树脂 2 400
(4)11月18日68号凭证:销售的货物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确认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不是待转销项税额,少计销项税额。
少计当期销项税额=100 000×13%=13 000(元)
调账分录: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000
(5)11月28日98号凭证:旅客客运服务进项税额计算错误,多抵进项税额=720-8 000÷(1+9%)×9%=59.45(元)
调账分录:
借:管理费用 59.4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9.45
(或采用红字冲销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6)11月29日115号凭证:支付销售货物运输服务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不相称,为无效增值税抵扣凭证。
当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4 200元
当期调账分录:
借:销售费用 4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200
(或采用红字冲销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7)11月30日168号凭证,领用收购的天然橡胶用于生产,可加计扣除1%进项税额。当期可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216 000÷(1-10%)×1%=2 400(元)
提示:因企业购入天然橡胶时候错误计算了扣除,而导致原材料成本也不准确。因此,在计算的时候需要将买进价,按照错误的计算方式还原为“价税合计”金额。前面业务已全部将未领用的进项税额调整到原材料成本,因此,此处仅就领用部分调整到进项税额。
当期调账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400
贷:原材料——天然橡胶 2 400
(8)11月30日118号凭证,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不能采取简易计税办法3%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补缴增值税=119 480÷(1+13%)×13%-2 320=11 425.49(元)
当期调账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 320
固定资产清理 11 425.4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745.49
下列关于留存收益筹资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某公司资产总额为 9000 万元,其中永久性流动资产为 2400 万元,波动性流动资产为 1600万元,该公司长期资金来源金额为 8100 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形,可以判断该公司的融资策略属于( )。
某公司向银行借款 2000 万元,年利率为 8%,筹资费率为 0.5%,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则该笔借款的资本成本是( )。
甲因急需用钱,以其价值15000元的相机作抵押,分别向乙借款6000元、向丙借款4000元。甲与乙于1月8日签订了相机抵押合同,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与丙于1月9日签订了相机抵押合同,双方亦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丙行使抵押权,依法拍卖甲的相机,拍卖所得款9000元。下列关于乙、丙对相机拍卖所得款的分配方案中,正确的是( )。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朱某对席某的3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规定,朱某仍享有( )。
下列关于债的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下列事实中,能引起民法上债的发生有( )。
下列( )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1年真题)下列属于债务人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