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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真题)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题。?

根据上面资料,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 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 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 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B、C
本题解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447条,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本题中,王某将乙所有的电脑交给康成公司维修,且债务人王某不履行到期维修费的义务,债权人康成公司能否留置电脑呢 根据《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只要康城公司合法占有电脑之时,不知电脑不归债务人王某所有,就不影响留置权的成立。这一制度,被称为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②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原则上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康成公司能够善意取得对电脑的留置权吗 通过认为,作为例外,遗失物(或者盗赃)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即只要债权人康成公司合法占有电脑之时,不知电脑属于遗失物,就不影响留置权的成立。

③留置权具有“二次效力”,须经两次行使才能实现。《民法典》第453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宜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的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七日的宽限期少于法定的“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故A选项错误。

④《民法典》第457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本题中,康成公司留置电脑后,李某偷走电脑,康成公司对电脑之留置权命运如何呢 一种观点认为,留置权以占有为成立和存续要件,李某偷走电脑后,康成公司的留置权消灭,若康成公司在一年内对李某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回复电脑的占有,自重新取得对电脑的占有时,康成公司的留置权复活。另一种观点主张,李某偷走电脑后,康成公司对电脑的占有仅为一时不能行使,康成公司的留置权并未消灭,若康成公司在一年内通过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返还请求权回复对电脑的占有,康成公司的留置权继续存续;相反,若康成公司在一年内未回复对电脑的占有,一年期间届满,康成公司的留置权消灭。本题中,出题人采第一观点。故B选项正确。

⑤李某侵夺了康成公司对电脑的占有,根据《民法典》第462条,康成公司有权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基于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刘某返还电脑。故C选项正确。

⑥债权具有相对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仅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本题中,电脑维修合同中,债务人为王某而非李某,债权人康成公司仅有权请求王某支付电脑的维修费。故D选项错误。

更新时间:2022-05-29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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