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0年成立北县鸭皇烤鸭店有限公司,在北市北县经营“鸭皇”烤鸭店,当年就打响名气,在该县颇受欢迎。其员工陈某知道“鸭皇”并未注册商标,于2011年委托代理机构为其注册了“鸭皇”商标,并辞职在北市市区开设了“鸭皇”烤鸭店。2013年,张某因计划将业务扩展到市区,遂发现了陈某的上述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商标法》第15条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因此,A选项中,陈某作为前员工,不宜注册“鸭皇”商标,是正确的。但委托代理机构的建议做法,却违反了多项规定,根据《商标法》(2019版)第19条第3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4条、第15条和第32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商标法》第45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非驰名商标,因此张某有权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宣告无效。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时间的起算点不同于诉讼时效,并非发现抢注行为,而是从商标注册之日起。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因此,这里有两点需要考生掌握的:一是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均是合法权利,按照诚信使用原则与保护在先原则,仅在企业不规范使用名称,即涉嫌突出使用的,才存在商标侵权问题;二是在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情况下,若仍发生权利冲突,即便处理,也是按不正当竞争相关规定处理。本题C选项中,“北县鸭皇烤鸭店有限公司”是名称的规范使用,且从诚信使用与在先权利保护原则出发,也不存在侵权问题。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也即先用权制度。根据该条款,张某在原使用范围继续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赔偿。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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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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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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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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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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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