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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男,29岁),邱某(女,31岁),两人均再婚,均在婚前育有一子一女,沈俊(5岁)、沈俏(4岁),邱靓(7岁)、邱丽(3岁),沈某前妻和邱某前夫均同意,故两人欲收养对方子女重新组成新6人家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邱某已满30岁,均可收养沈俊、沈俏
  • B.沈某可以且只能收养邱靓、邱丽其中一人
  • C.沈某不满30岁,不可以收养邱靓、邱丽
  • D.沈某前妻和邱某前夫无特殊困难不影响两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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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D
本题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103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第1093条第3项、1094条第3项、第1098条和第1100条第1款规定的限制。其中,第1093条第3项和1094条第3项均指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形;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1100条第1款,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据此,本案中,沈某和邱某在经沈某前妻和邱某前夫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收养继子女,且不受上述限制,故A、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更新时间:2022-12-31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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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王某
  • B.朱某
  • C.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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