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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A公司,甲用非法继承的房产出资,已经交付给公司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乙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已过户但尚未交付给公司,丙用受贿所得现金出资。丁用现金1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即伪造销售合同将10万元出资转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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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乙应在法定期间内将出资土地交付公司,且自交付之日起才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 C.丙用受贿赃款出资,出资无效,丙应补缴出资
  • D.如果经公司催告丁没有返还出资,公司董事会可以解除丁的股东资格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B
本题解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出资人以无处分权之财产出资,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加以判断,并非出资绝对无效,如果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公司可获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出资也是合法有效的,反之则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足责任,所以A项错误。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以房产、土地等财产出资的,无论是先交付未登记,还是先登记未交付,均应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当交付和登记同时满足后,股东自交付时起享有相应的实缴股东权利。所以B项正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C项错误。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不返还,由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而并非董事会,D项错误。

更新时间:2022-08-16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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