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李某将房屋租赁给同乡刘某,因彼此信任,双方并未签合同。后因租

李某将房屋租赁给同乡刘某,因彼此信任,双方并未签合同。后因租金支付发生纠纷,李某起诉刘某。庭审时,刘某承认租赁李某房屋,但主张房租已经支付,并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和手机通话录音。微信转账记录并未标注用途,通话录音显示刘某向李某言明要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房租。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就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李某无须举证
  • B.刘某应就房租已支付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 C.微信转账记录是房租已支付事实的直接证据
  • D.手机通话录音是房租已支付事实的本证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A、B、D
本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据此,本案本应由李某承担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明责任,刘某承认租赁李某房屋,这是刘某承认于其不利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自认,产生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免证的法律效力。A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一款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就该事实应由刘某承担证明责任。B选项说法正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选项表述微信转账记录的待证事实是房租已支付的事实,因微信转账记录并未标注用途,该证据只能证明刘某向李某转款,但并不能直接证明是房租,要和其他证据结合方可认定。因此,微信转账记录就房租已支付事实而言,属于间接证据。C选项说法错误。

本证是负担证明责任一方提供的用于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为真实的证据;反证是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的用于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对于房租已支付事实,应由被告刘某负担证明责任。通话录音显示刘某向李某言明要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房租,这有利于证明其主张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房租的事实,因此该证据属于本证。D选项说法正确。

更新时间:2022-08-15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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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王某
  • B.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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