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由发证机关( )其从业资格证。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由发证机关( )其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手续。
出租汽车驾驶员最近连续( )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 )组织实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 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 )学时的继续教育。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 )内 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内申请延续注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 )申请注册。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到( )申请注册。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 )申请延续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