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撤销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将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可以适当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单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可直接自行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