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如无法继续从事经营的,可以将承包经营权转包给其他驾驶员。()
错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 1 分、3 分、5 分、10 分、20 分共 5 种。()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仍需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如无法继续从事经营的,可以将承包经营权转包给其他驾驶员。()
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撤销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