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法律救济是由法律规定的补救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以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为前提。没有权利受损,就无所谓救济。 (2)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3)具有补救与监督双重作用。教育法律救济不仅能补救受害者,也能控制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员依法行政。
“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这一看法给我们的启示是( )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 )。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的价值在于( )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是( )
在认识过程中具有更为重要意义的飞跃是指()
毛泽东第一次提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相结合”这个根本思想原则的著作是( )
真理的具体性体现在( )。
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这一思想可以理解为( )。
毛泽东在( )这篇文章中提出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著名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