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正式解释又可称为( )。
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律规范所做的说明。这种说明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可以对教育法的字义、目的等进行阐释。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这一看法给我们的启示是( )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 )。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的价值在于( )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是( )
在认识过程中具有更为重要意义的飞跃是指()
毛泽东第一次提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相结合”这个根本思想原则的著作是( )
真理的具体性体现在( )。
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这一思想可以理解为( )。
毛泽东在( )这篇文章中提出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著名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