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上有利于保护贪污受贿者。一旦巨额财产被装入“来源不明” 的筐中,其来源就不必一一查明,这对于那些贪污受贿者来说是多大的宽容啊!并且,该 罪名给予司法人员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勾兑空间”。因此,应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以贪污受贿罪论处。
以下各项陈述中不支持以上结论的是( )。
D项的结论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他就应该被认定为无罪”, 而题干支持的结论是“应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贪污受贿罪论处”,二者相互矛盾,因此D项 不能支持题千的论证。A、C项都指出了“巨額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弊端,B项则举出实例 来支持题干结论。
图示结构,各杆EI=常数,不计轴向变形,MBA及MCD的状况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