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分析:
(1)本条中,“财物”的外延如何界定?
(2)本条中,“多次盗窃”应该如何理解?
(3)本条中,“携带凶器盗窃”应该如何理解?
【分析】这类法条问答题主要考查的是对法条个别字眼的理解或者是整体的理解。本题就是考查的前者。主要通过相关的解释方法和现有的司法解释进行作答,有一定的难度。
(1)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的特征是:①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②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③能够被移动;④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占有的财物;⑤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⑥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的作案有所区别。(4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2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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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美国“回归基础教育”改革运动提供理论指导的教育思潮是
20世纪30年代英国的《哈多报告》提出的教育改革的目标是
关于教育学科性质,乌申斯基的看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