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何种归责原则?其含义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2)本条第2款应当如何理解?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分析】本题考查对法条的整体理解,需要从归责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两方面作答。各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考查的重点内容,需要考生区分记忆,深入理解把握。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2分)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民事主体存在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的归责原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①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②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3分)
(2)本条第2款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分)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例如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等。(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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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课程与教学内容,改造主义教育家主张
20世纪70年代美国“回归基础教育”改革运动提供理论指导的教育思潮是
20世纪30年代英国的《哈多报告》提出的教育改革的目标是
关于教育学科性质,乌申斯基的看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