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 )。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 )。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录等作为( )的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由发证机关( )其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发证机关( )其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由发证机关( )其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手续。
出租汽车驾驶员最近连续( )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 )组织实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 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 )学时的继续教育。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 )内 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