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是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 ),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共5种。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仍需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如无法继续从事经营的,可以将承包经营权转包给其他驾驶员。
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撤销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