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如无法继续从事经营的,可以将承包经营权转包给其他驾驶员。
错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如无法继续从事经营的,可以将承包经营权转包给其他驾驶员。
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撤销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将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可以适当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