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共5种。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仍需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如无法继续从事经营的,可以将承包经营权转包给其他驾驶员。
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撤销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