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评价指标中,要求乘客投诉处理率和乘客满意率均达到100%。
错误
服务评价指标
(1)车辆服务标志设置合格率100%。
(2)标志顶灯、计价器合格率100%。
(3)消防器材合格率100%。
(4)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5%。
(5)车容车貌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5%。
(6)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拥有率100%。
(7)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5%。
(8)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每百万车公里小于0.01人次。
(9)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每百万车公里小于0.1人次。
(10)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每万车公里小于0.05次。
(1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每万车公里小于0.2次。
(12)乘客有效投诉率小于百万分之二十。
(13)乘客投诉处理率100%。
(14)乘客满意率大于或等于80%。
出租汽车服务评价指标中,要求乘客投诉处理率和乘客满意率均达到100%。
乘客下车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提醒乘客通过客户端、拨打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对其服务评价为优。
出租汽车经营者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在24h内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及办公地点,但可以不设服务监督电话。
对待乘客投诉,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持理性、平和的心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证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并不断改进服务。
利用计程计价设备作弊收取车费是出租汽车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出租汽车驾驶员为保障安全可以随时翻包检査乘客携带行李物品。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得有抢客、强行揽客、甩客、倒客,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拼客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