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有效性分析:分析下述论证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选择若干要点,写一篇600字左右的文章,对该论证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论。(论证有效性分析的一般要点是:概念特别是核心概念的界定和使用是否准确并前后一致,有无各种明显的逻辑错误,论证的论据是否成立并支持结论,结论成立的条件是否充分,等等。)
近日,陕西省富县县委书记李志锋署名文章被指与新华社一篇时评大面积雷同,1500余字文章中,雷同部分为800余字。对此,富县县委宣传部回应称,此事件系“县委办公室工作方面的重大失误”“李志锋同志‘被署名”’。
这真是一个“整词儿”的时代,有关方面又“整”了一个新名词:被署名。现在,很多人的注意力放在这里:这篇领导署名文章,到底是“被署名”,还是“真署名”?
如果是“被署名”,领导干部就可以免责。
一篇文章被署名,说到底,是领导干部文风出现了问题。从这件事情就可以看出,秘书代笔已经成为官场中的普遍现象。其实人们也应当理解这种现象,因为领导肩负着改革发展的重任,而需要领导发言的场合很多,所以,领导完全没有精力亲自撰写文章。只要领导事前给想法、事后动笔改,这种“被署名”的抄袭现象就会自动消失。
从现有信息判断,这篇文章如果不是李志锋亲笔撰写的,那么就是手下人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抄袭的。如果李志锋毫不知情,那么也要反思,文章“被署名”的领导真的无辜吗?政风必须清,否则无法得到百姓的信任。无论是不是“被署名”,恐怕都不能说领导无责。
文章“被署名”领导真的可以免责吗
上述材料在论证领导对“被署名”难辞其咎的过程中存在若干论证缺陷或漏洞,影响了整篇文章的论证有效性,现分析如下:
首先,文章是“被署名”不能推断出“领导干部可以免责”。即使被署名为真,主要领导对全局工作也负有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不能因为事前不知情就判断为没有责任。内部纪律、检查监督、追责机制的缺失,都属于领导干部应负有的责任。
其次,领导干部给想法、做修改,不能推断出抄袭现象就此消失,作者忽视了其他条件。杜绝抄袭需要多措并举,还需要建立追责机制、查重机制等手段。仅是给想法,手下还是可以四处拼凑语料;只是做修改,无法辨别是原创还是抄袭。
再次,这篇备受争议的文章难道只存在“李志锋亲笔撰写”和“手下人私自抄袭”这两种情况吗 此处推断有非此即彼之嫌。即使不是他亲笔写的,也无法就此判断他毫不知情。不是只有本人原创和毫不知情两种可能。这样的简单推断不够严谨。
最后,前文说“如果是‘被署名’,领导就可以免责”,而文末又提出“无论是不是‘被署名’,恐怕都不能说领导无责”,明显前后矛盾。责任判断作为本文核心,本文作者对此应该持有前后统一而明确的观点。
综上所述,上述论证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其中诸多问题仍值得商榷,不宜简单断定领导干部有无责任。